rupinggu 发表于 2023-6-3 17:25:25

我市全面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户口性质统一登记为湖北居民户口


降低落户门槛、放宽落户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吸引高素质人口和人才向荆门聚集。日前,荆门市出台《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2014年7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荆门市公安局结合地方特色,广泛深入基层调研和多方征求意见后形成初稿,经市委市政府审定论证之后于今年9月10日正式出台。

  据了解,此次户籍改革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共享,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简化户口登记管理程序,依法网络编辑求职招聘微信群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全面放开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办事处的落户限制,就是基本没有门槛。只要群众有意愿,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即使是租的房子也可以申请落户;积极放开荆门市区落户条件,对来荆创业就业的各类人才不设门槛积极吸纳来荆落户,取消投资和纳税金额限制,鼓励来荆投资经商办企业的人员在荆落户,有序推进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农业转移人口或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荆落户;全面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统一登记为湖北居民户口。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以上这些符合条件的落户人员,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含养、继父母)、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取消之前父母投靠必须分别满60岁、55岁的年龄限制,放开了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以前要求具有自己产权的房屋,现在租赁他人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政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有住房都可以申请落户。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网络客服求职招聘微信群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外省市农民在荆门市购买农村住房和承包土地,实际居住生活多年,由于各种原因,户口未能迁来,导致人户分离的将进行破冰,按照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逐步规范、有序解决农村居民户口迁移问题。

  为了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惠及民众,荆门市明确,市县两级户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以及相关公共服务支出纳入财政预算,街道、社区在接收符合落户条件人员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附加任何条件,公安、教育、民政、人社等相关部门的配套实施细则均要迅速出台并向群众解读。

  9月23日,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配套的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居住证管理制度均已进入征求意见程序,公安机关将本着全面放开农迁城、绝对禁止城转农、严格审批农迁农的原则,对落户条件、申报程序、办理时限、办理窗口作出明确规定,便民利民推进,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相关事宜可关注平安荆门官方站和微博。(记者文瑜田 通讯员韩红芝)

  解读

  中心城区:到202网络推广求职招聘交流群0年达到100万人 到2030年达到150万人

  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文忠介绍,《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发展目标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创新、完善人口服务和管理制度。如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推行居住证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实有人口登记信息管理制度等实现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二是放宽城镇落户条件。吸引各类人才和投资经商办企业的人员落户,引导农村人口有序转移,为居民在常住地登记户口。三是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配套完善城市和小城镇、中心村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不断增强吸纳承载人口功能,使荆门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常住人口到2020年达到100万人、到2030年达到150万人。

  县级市区:全面放宽落户政策

  全面放开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办事处的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办事处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含养、继父母)、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网站运营求职招聘QQ群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荆门市区:积极放开落户条件

  1.积极吸纳各类人才落户。凡来我市创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我市引进或到我市工作的海归人才、党政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含养、继父母)、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均可在就业或居住地落户。

  2.鼓励投资经商办企业人员落户。在我市投资经商、兴办企业的,不受投资和纳税金额等条件限制,本人可在企业所在地落户,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含养、继父母)、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可优先办理投靠落户。

  3.推进农业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农业转移人口或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含养、继父母)、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限制)可以在居住地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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